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建字第153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
號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就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所發之97年度促字第32381號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11月5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公司營業所即臺北市○○市○○○路○段○○○號5樓之1一址,異議人本應於97年11月25日不變期間期滿前提出異議,矧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97年12月4日(見本院收狀戳),顯逾上開法定期間,異議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