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華鼎國際智權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已經廢止(經濟部97年12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0973741050號函),其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聲請人應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陳報並補正附表所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
㈠查明相對人漢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案件。
㈡相對人漢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倘有變更並請更正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