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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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請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前依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知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原告,開庭時提出回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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