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26號原告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樊欣佩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