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09號
原   告 永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煌明
被   告  黃敏婷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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