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紀韋廷
被 上訴人 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和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因本院106年度司
執字第619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
同)4,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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