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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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世宗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8,0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