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學嬰企業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之公
  示送達,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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