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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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1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簡字第833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