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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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渝鋅 即 蔡安榆 即 蔡瓊儀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680元(1,929,200-71,520=1,857,6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