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89號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年7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紙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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