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08號上訴人 黃隆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秉忠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㈣第106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07至109頁)。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之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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