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煜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8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之「104年度易字第257號」,應更正為「104年度簡字第24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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