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824號聲請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費500元。
二、相對人李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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