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 曾國成 失蹤人 曾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添丁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曾添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曾添丁(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之子,曾添丁於民國86年6月14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曾添丁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函文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俱查無其行蹤。復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覆自86年6月19日受理民眾 曾國城 所報失蹤人口曾添丁協尋案後,迄今仍無尋獲紀錄等語,有該局105年7月26日高市警治字第10535112100號函文在卷可佐。另據聲請人之妻曾陳玉英到庭證稱:「曾添丁在86年6月14日離家,離家的原因不知道,他出去之後就沒有回來了。曾添丁並沒有失智,離家前也沒有與家人吵架,離家之後,就完全沒有消息,三、四天後我們就報警協尋了,但都沒有找到人。」等語(見卷第26頁),自堪信曾添丁確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從而,本院准予對失蹤人曾添丁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定公告方法及陳報期間,昭示陳報義務,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