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61號
原   告  黃義順
被   告 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化錫
兼上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育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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