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訴訟代理人 姜世禮
被 告 辜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