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22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楊婉華
被 告 嚴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叁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