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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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志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丹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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