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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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萬晟 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