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萬晟 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