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38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
58.91平方公尺+9,078元=362,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7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