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38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
58.91平方公尺+9,078元=362,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7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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