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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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林我宏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我英林我文林我誠林寶玉林惠芳 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原告另行追加欲列入遺產之訴訟標的(臺北市○○路○段○○號1-4樓房地、臺北市○○○路○號7樓房地、臺北市○○○路○段○○○○○○○號地下層房地),尚未提供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104年5月6日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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