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林我宏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我英林我文林我誠林寶玉林惠芳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8,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5,649元,原告應再補繳27,126元。茲依家事事件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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