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告 林洪祥 訴訟代理人 林素娟 原告 劉淑娥 訴訟代理人 劉振邦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敦元 律師被告 林桂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桂徵 被告 林万喜 被告 林財億 被告 劉林 安子 被告 林新富 被告 林珊 如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銀杏 被告 洪秀霞 兼上八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貴輝 被告 林淵全 訴訟代理人 林美秀 被告 林美宏 被告 彭定妹 被告 林育德 兼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汎 兼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貞伶 訴訟代理人林怡汎被告 林信呈 訴訟代理人林貴輝被告 林全岐 兼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全良 兼上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桐 被告林 楊金妹 (即 林福壽 之繼承人)被告 高林文子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被告 林家徵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被告 林柏宏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被告 林俊宏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被告 林倉黎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被告 林真女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兼上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炳宏 (即林福壽之繼承人)被告 林永茂 被告 林永福 被告 林家萱 被告 林家賢 被告 林家德 被告 林語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