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 林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我宏 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216,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4,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竣閔附表:參照林我宏104年5月11日民事陳報續二狀、上訴人林我英
上訴狀所載金額(94,801,968元+12,748,272)÷6+2,291,250=20,21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