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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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8號上訴人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政
周方慰 被上訴人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系爭土地持分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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