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上訴人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上訴人 歐景山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茹萱 上訴人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上訴人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訴人 汪青恩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卓怡宏 上十二人 朱柏璁 律師共同 江明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韵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6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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