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小字第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泰興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7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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