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小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泰興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7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