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71號
原 告 劉維平
楊國本
陳清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趙燕雲
被 告 台灣省稅務研究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