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朱芯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信 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100年1月17日補正狀參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已繳裁判費2,650元,應補繳裁判費5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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