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朱芯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信 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100年1月17日補正狀參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已繳裁判費2,650元,應補繳裁判費5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