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55號
原 告 黃陳春利
被 告 朱憲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狀況清單在
卷可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