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四十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五千零七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四千五百七十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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