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潘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良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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