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記萍 即 梁冀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2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