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31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鐵海
       程秀萍
被   告  陳柏愷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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