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台中市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葉樹姍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被   告  林秋桂
       廖梁素珠
      陳 張美玉
       陳澄江
       楊澺棋
       溫棟樑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
被   告  張陳靜江
       傅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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