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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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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