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8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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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866號

原告 錢宗源

被告 李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約定被告應於106年10月7日前全數清償,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轉帳證明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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