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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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70號
聲請人 張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子晉 、○○○等(即王子晉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王子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提出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之更正後民事起訴狀到院,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另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末證據欄載明本件檢附證據為汽車估價單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8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各1份,惟聲請人漏未檢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且未提出該汽車之行車執照,故請聲請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一併提出上開證據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