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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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1號

聲請人 吳原旭

吳子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黃文堅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應賠償新臺幣(下同)406萬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調解聲請狀僅列相對人為黃文堅之繼承人,及記載相對人之住所地址為新竹市○區○○里○○路000號,本院無從查詢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故請聲請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查詢申請黃文堅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並製作黃文堅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㈡、聲請人應向管轄法院(即被繼承人黃文堅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黃文堅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併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

㈢、聲請人應向本院提出更正後之調解聲請狀(其上應載明全體相對人姓名、住居所),並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另本件調解聲請狀雖載明聲請人為吳原旭、吳子雅,但狀末僅有吳原旭之核章,復經本院依其所述爭議情形查詢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可知本件聲請人吳子雅應已亡故,聲請人應就上述疑義於更正後之調解聲請狀具體說明,並詳細記載本件爭議之原因事實(人、事、時、地、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振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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