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減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0日│96年2月17日│96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952號│年度偵字第3765號│年度偵字第376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96年度訴字第1036號│96年度訴字第10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9月17日│96年9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96年度訴字第1036號│96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9月21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日期││││├───┴────┼─────────────┼─────────────┼──────────────┤│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528號│年度執字第5839號│年度執字第5839號│└────────┴─────────────┴─────────────┴──────────────┘┌────────┬─────────────┬─────────────┬──────────────┐│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90年5月間某日至96年3月8日│96年5月10日│96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520號│度偵字第5993號│毒偵字第448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99號│96年度易字第1174號│96年度訴字第17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9月17日│96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99號│96年度易字第1174號│96年度訴字第1764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7年1月15日│││日期││││├───┴────┼─────────────┼─────────────┼──────────────┤│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度執字第5852號│度執字第5869號│執字第148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1日│96年2月8日│96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465號│年度毒偵字第4465號│年度毒偵字第446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36號│96年度訴字第2036號│96年度訴字第20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36號│96年度訴字第2036號│96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日期││││├───┴────┼─────────────┼─────────────┼──────────────┤│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年度執字第872號│年度執字第872號│執字第872號│└────────┴─────────────┴─────────────┴──────────────┘┌────────┬─────────────┬─────────────┬──────────────┐│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犯罪日期│96年1月29日│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960號│度偵字第1960號│度偵字第196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6號│98年度訴字第6號│98年度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6日│98年2月26日│98年2月2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號│98年度訴字第6號│98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日期││││├───┴────┼─────────────┼─────────────┼──────────────┤│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減更字第103號│度執減更字第103號│度執減更字第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