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金龍 代理人 黃俊六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3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4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760元【計算式:(13+1)X10X34=4760元】。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隆翔彫刻行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7年2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 蘇雅琪 、所扶養親屬 林禧 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之配偶蘇雅琪、所扶養親屬 林禧安 100、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及其配偶蘇雅琪自99年11月起迄今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協商不成立之通知書。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蘇雅琪、所扶養親屬林禧安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水、電、瓦斯每月2000元,請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等項目各支出數額為何?有無其他支出項目?並提出相關繳款收據、轉帳明細等件為證。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聲請人勞工保險保險費繳納證明文件、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一二、聲請人個人之各類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