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894號聲請人 簡嘉璇 債務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自各張支票發票日之翌日起算利息,惟查各張支票之退票日均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是債權人請求超過如主文第一項准許部份之利息,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894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峰誼企業有限│100,0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6日│101年10月30日│││公司方介元│││││├──┼──────┼─────┼─────┼───────┼───────┤│002│峰誼企業有限│150,000元│0000000│100年11月24日│101年10月30日│││公司方介元│││││├──┼──────┼─────┼─────┼───────┼───────┤│003│峰誼企業有限│100,000元│0000000│100年11月26日│101年10月30日│││公司方介元│││││├──┼──────┼─────┼─────┼───────┼───────┤│004│峰誼企業有限│45,000元│AA0000000│101年1月3日│101年10月30日│││公司方介元│││││├──┼──────┼─────┼─────┼───────┼───────┤│005│峰誼企業有限│45,000元│AA0000000│101年4月3日│101年10月30日│││公司方介元│││││├──┼──────┼─────┼─────┼───────┼───────┤│006│峰誼企業有限│45,000元│AA0000000│101年7月3日│101年10月30日│││公司方介元│││││├──┼──────┼─────┼─────┼───────┼───────┤│007│峰誼企業有限│500,000元│0000000│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2日│││公司方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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