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玟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三行所載「民國101年
5月4日」,應更正為「民國100年5月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3行「民國101年5月4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民國
100年5月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