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5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豐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茲查,聲請人即被告林豐權(下稱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調閱上開案件卷證資料,該案經本院羈押之被告僅有 張勳彥 1人(係於106年8月18日起收押禁見在案),此有被告張勳彥訊問筆錄及押票等在卷可稽【見106年訴字第1979號案件卷內】,聲請人就該案既並非經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可言,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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