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312號),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雅倫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下午1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中華路286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自後方追撞在同向停等紅燈、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之告訴人毛一清,導致告訴人受有右肩頸及臀部挫傷、背挫傷併坐骨神經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上開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於101年11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101年度 司南 簡調字第902號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53至5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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