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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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長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其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