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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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台灣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