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李宗柱

被告 謝郡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