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告 阮羿鈞

蕭美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8,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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